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2020 年11月5日第14次集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陈诉本院情况资源审判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量刑规范指南(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平衡公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联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原则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执法为准绳,凭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决议判处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处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2.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裁判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处罚犯罪与修复情况并重原则量刑应当在体现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注重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生态情况修复责任的负担,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机制有效运行。二、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1.确定量刑起点。
凭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基本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确定基准刑。凭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数量、手段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凌驾法定最高刑。3.确定宣告刑。
凭据量刑情节的调治比例,接纳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治基准刑,并综合思量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三、基本量刑情节(一)量刑时要充实思量种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凭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治比例。(二)对于退赃、退赔及接纳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或缴纳生态修复用度等方式努力推行生态情况修复责任的,综合思量实际推行情况以及对生态情况的修复水平,可以淘汰基准刑的10%—40%。
(三)案发后认罪认罚的(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可以淘汰基准刑 10-30%。(四)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切合刑法例定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到过刑事刑罚,或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不予退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的;3. 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4.不如实供述罪行的;5.未对生态情况实施修复的;6.盗伐、滥伐公益林、天然林、国家级自然掩护区内林木的;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四、五种常见罪名的详细量刑情节(一)盗伐林木罪1.组成盗伐林木罪的,可以凭据下列差别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到达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到达数量庞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到达数量特别庞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凭据盗伐林木的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立木蓄积在二立方米以上不满二十立方米的,每增加一立方米,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立木蓄积在二十立方米以上不满一百立方米的,每增加二立方米,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立木蓄积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五立方米,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幼树株数在一百株以上不满一千株的,每增加三十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幼树株数在一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每增加一百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幼树株数在五千株以上的,每增加三百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凌驾基准刑的100%∶(1)盗伐次数达二次以上的;(2)接纳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果然抗拒执法的;(3)盗伐国家级自然掩护区内的林木的;(4)盗伐公益林、天然林的;(5)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 30%以下∶(1)在案发前自动将盗伐的林木送还被害人的;(2)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伐林木的;(3)盗伐近亲属林木的。
(二)滥伐林木罪1.组成滥伐林木罪的,可以凭据下列差别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到达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到达数量庞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凭据滥伐林木的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立木蓄积在十五立方米以上不满七十五立方米的,每增加二立方米,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立木蓄积在七十五立方米以上,每增加五立方米,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幼树株数在七百五十株以上不满四千株的,每增加一百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幼树株数在四千株以上的,每增加三百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凌驾基准刑的100%∶(1)滥伐次数达二次以上的;(2)接纳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果然抗拒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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